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03-14 14:52:52 分类:司法考试试题 浏览次数: 4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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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1、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2、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
3、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
4、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
5、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
6、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7、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考|试/大有哪些?
8、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引起民事案件再审的主体,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也有检察院抗诉。
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
⑴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⑵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⑶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
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权;申诉不受时间、审级、条件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有申请的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申请再审一般依法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
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考|试/大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
⑴标题:写明“民事再审申请书”。
⑵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身份:依顺序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藉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邮政编码。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职务。有电话的写明电话号码。
⑶请求事项:要写明案由和不服何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案号(并提供复印件),以及具体的再审要求与目的。
⑷事实和理由: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认为不当的,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对适用法律认为不当或案件性质认定错误的,考|试/大或认为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均应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并充分阐述理由。
⑸写明递交法院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如有新的证据,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依法应当认真、全面的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进行再审,并在决定再审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法院通知驳回其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考|试/大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适用程序上,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是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结时限应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即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考|试/大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案件审结时限的起算,应从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1、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2、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
3、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
4、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
5、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
6、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7、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考|试/大有哪些?
8、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引起民事案件再审的主体,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也有检察院抗诉。
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
⑴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⑵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⑶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
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权;申诉不受时间、审级、条件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有申请的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申请再审一般依法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
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考|试/大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
⑴标题:写明“民事再审申请书”。
⑵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身份:依顺序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藉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邮政编码。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职务。有电话的写明电话号码。
⑶请求事项:要写明案由和不服何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案号(并提供复印件),以及具体的再审要求与目的。
⑷事实和理由: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认为不当的,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对适用法律认为不当或案件性质认定错误的,考|试/大或认为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均应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并充分阐述理由。
⑸写明递交法院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如有新的证据,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依法应当认真、全面的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进行再审,并在决定再审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法院通知驳回其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考|试/大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适用程序上,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是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结时限应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即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考|试/大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案件审结时限的起算,应从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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