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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信息公开意见

05-05 13:46:31   分类:决议意见   浏览次数: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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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精神,巩固*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成果,落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一)各单位召开一次理(董)事会,按照民政部文件的要求做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制定本单位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具体措施,明确领导负责,明确专人落实。
(二)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做到“五上墙”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墙,职业许可证上墙,规章制度上墙,服务承诺的内容上墙,公告栏上墙。公告栏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做到“五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公开、财务状况公开、重大活动公开。通过向社会公开有效形式,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信度。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实施阶段:
1、召开理(董)事会,制定本单位管理意见。(20*年1月9日—20*年1月31日)
2、完成“五上墙、五公开”工作。(20*年2月1日—20*年4月30日)
3、完成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总结。(20*年5月1日—20*年5月31日)
(二)工作检查阶段:20*年6月1日—7月31日。
(三)督促整改阶段:20*年8月1日—9月1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年9年2日—9月30日。
三、加强管理完善服务
(一)区社团办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xx〕145号,认真组织实施,组织人员深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开展。
(二)区社团办将依据法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未达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制订措施,认真落实。
(二)要制定工作制度。在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在活动中创新和改进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要将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工作,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特色。
(三)结合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认真总结本单位完成情况,将书面总结及电子版于20*年 5月31日前报*市*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四)公告栏内容和“五公开”内容要留存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作为档案备查。
(五)有条件的单位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披露单位有关信息和承诺的内容,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结合年检工作将以下材料报送*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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