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优化问题研究
05-04 11:28:13 分类:整改措施 浏览次数: 462次文 章www.qihang56.com
一、优化地方税收体系的重大意义
首先,优化地方税收体系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体系的客观需要。国家税收制度体系是国家经济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其系统的子系统;同理,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也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两个子系统。必须清醒认识,不管缺少中央税收体系还是缺少地方税收体系,国家税收体系都是不完整的系统。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收制度体系中,如果只重视强化一个子系统,而弱化另一个子系统,必然造成两个子系统都得“病”,一个是“营养过剩”,一个是“营养不良”,不利于国家税收组织政府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优化地方税收体系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分税制的核心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管理。按照分税制最基本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应当有基本稳定的收入www.qihang56.com,也就是要有自己固定的税收。这种固定税收应当由若干税种构成,其中包括各自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
再次,优化地方税收体系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第一,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存量的主体和增量的最大生长点。四川省地税机关组织的收入,从1994年的62.97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153.73亿元,年均增长19.54,在地方财力中的占比也由38%上升为目前的50%左右。第二,地方税收是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财力状况等都有很大差异,且东部地区在“梯级发展理论”指导下,具有率先发展的优势,东部与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协调,贫富差距悬殊。为贯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很有必要优化地方税收体系,合理界定地方差别税收管理权限,以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同时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调控,利用地方税收支持勤劳致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稳定。第三,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地方税收是地方固定财政收入,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化和财权与税权的统一,地方政府完全可以运用地方税收调节地方经济、服务地方经济,如通过开征或停征税种,调高或调低某些税率,增加或减少某些税目,制定某些优惠政策,全面强化税收管理等,一方面为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诱导资源投向“朝阳产业”、大开发地区,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优化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尚存分歧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可能有步调一致的行动。实事求是地讲,尽管中央已作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的正确决策,但在要不要分别设立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问题上,在正确处理税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统一认识。正因为人们目前的认识尚未真正统一,以致建设地方税体系、合理分配税权未见实质动作。
(二)税制不够稳定
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两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现在看来,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相对而言,地方税体系发展滞后,尤其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突出。近期,为保证中央收入,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国家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比如,金融行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增加的税收,对个人存款利息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等,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税的大多是地方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等,令人不得不对地方税体系有无存在的必要产生疑虑。必须看到,税制稳定是税收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稳定地方税制至关重要。
(三)法律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法大纲,因而没有法律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及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范围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四)税制内外有别
现行地方税制仍内外有别,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只适用内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五)主体税种单一
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调节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仅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且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灵魂和长远目标。
(六)税收调节不到位
目前,我国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农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七)财权税权不统一
现行分税制虽将部分税种和其中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但却未明确其为地方税;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地方,但税收立法权、政策管理权、征收管理权却属中央。财权、税权体制不统一,不可避免地抑制地方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影响地方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执行,从而出现中央定政策、地方出资金、影响地方财政平衡等问题。
三、优化地方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构建一个税种适量、结构合理、制度严密、征管高效、调控力强的地方税收体系。为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界定收入比重的原则
没有一定的收入规模,就没有单独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必要;如果没有—定的收入规模,地方税收也不可能独立支撑地方政府运作,履行事权。构建和优化地方税体系,也要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前者可以通过规范地方分配秩序实现,后者主要通过规范国家税制达到。
(二)合理划分税权的原则
综观国际税收管理的实践,主要有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中央地方兼顾型3种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应采取中央地方兼顾型,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必要的地方税收管理权。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计划安排权等集中在中央;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其基本法的立法权可集中在中央,征管权和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地方;全国统一开征但对宏观经济影响小或地方特色浓厚的地方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实施办法由地方制定,政策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完全赋予地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全部赋予地方;地方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报经中央批准,可决定开征、停征某些税种。为了统一税政,地方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须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中央有权废止或者责令地方纠正。
(三)统一征管的原则
客观分析,一国多系统负责税收管理,不仅难以统一税政,而且不利于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还会增加税收成本。目前我国负责税收征管的机构有4套:国税系统负责中央税、共享税税收征管,地税系统负责地方税收征管,海关负责进出口税收征管,大部分省、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税收的征管。这种多头负责、职责交叉重叠的状况,不利于规范管理和两套税系的建设。应遵循统一征管的原则,一方面国税、地税明确划分职责,各征各的税;另一方面理顺地税与财政的职能,农业税收统一由地方税务机构管理。
(四)持续增长的原则
地方税体系有一突出习题,即在中央不断强化中央税体系的情况下,地方税源有萎缩的趋势。税源相对不足、税收增长乏力的状况,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关键还在于地方税体系缺乏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内生增长机制。现与地方税体系有关的18个税种中,除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与GDP具有内在联系,其余税种有的是对经济存量课征,有的是定额征收,与经济增长的关联度都不大。当务之急是使地方税收始终保持适度增长的发展趋势。增强地方税收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内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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