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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文写作方法

05-05 14:54:11   分类:会议纪要   浏览次数: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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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1)”。

  4.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八)拟稿一律使用A4纸,并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首页各项内容,首页各项签名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其他项应打印。公文文稿由主办单位打印后送办公厅(室)核稿。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公文审核
  公文在送行领导签发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公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主办单位的办公室(综合处)要有专人对本单位拟写的公文进行初审;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除特殊情况外,应由主办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字。
  公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行文方式及级别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公文拟制的有关要求。
  (五)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文稿,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如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有否加以说明。
  (六)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程序和公文格式的规定。
  (七)有关的附件、资料是否备齐。
  (八)密级确定是否合乎规定。
  (九)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
  (十)主送、抄送、内部发送范围是否恰当。
  (十一)发文稿纸及版面是否整洁。
  公文经审核如需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结构或修改较大需清稿、会签、文中内容要作说明、补充附件或不需要发文等,办公厅(室)应征求主办单位的意见,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对协商一致的,直接退主办单位修改;如不能协商一致,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批的退稿意见退司局,或由办公厅(室)向行领导写出说明。
  办公厅(室)对文稿改动较多时,应将文稿退回主办单位誊清,主办单位应最迟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稿誊清并送办公厅(室)。对退回改写的公文文稿,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改好的文稿送办公厅(室)。急件、特急件应当在当日完成清稿、修改等工作,并将文稿送办公厅(室)。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会签
  (一)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应办理会签(包括行内会签、行外会签)。

  1.行内会签时,会签单位应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后的文稿返还主办单位。急件应随到随签。行外会签由主办单位送签并催办。

  2.会签单位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应附以说明。经会签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会签单位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有效力。

  3.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对文稿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主办单位向行领导写出不能采纳会签单位意见的理由,并将会签单位意见附后;如是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还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签单位的不同意见及理由及我行的建议,请上级机关裁定。

  4.公文经行外会签后如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由主办单位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二)其他部门主办、送我行会签或签发的公文,应及时进行审核:

  1.根据职责分工,先由行内有关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有关承办单位要对来文在政策内容、文字表述、公文格式、主抄送单位、密级等方面进行审核。文件内容涉及行内其他单位的,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承办单位拟出审核意见(签报),与发文文稿一并经办公厅(室)报行领导审签。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与办文单位协商修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2.各单位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及发文文稿送办公厅(室),由办公厅(室)对公文格式、主抄送单位等进行审核后,送行领导会签或签发。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签批
  (一)人民银行拟制的公文中,行发文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副行长签发。其中上报上级机关以及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行长审签后送行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行长核签。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副书记都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党委办公室、办公厅(室)发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室)主任签发,重要的要送分管副行长审阅。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领导签发。
  (二)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批复及答复,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各级经办人员和领导签批公文必须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
  (四)送行外单位会签的公文,行领导应首先签批;联合行文,应由牵头制发公文机关的领导首先签批,再送联合发文的其他机关领导签批。
  领导签批后的公文,原则上应当天或次日送印,行长改动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行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支审核
  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和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报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收文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七条 收文的批办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附“文件处理单”,注明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限定办结时间或呈行领导批示;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文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及时按“文件处理单”的要求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文件处理单”,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急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由本单位领导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厅(室),再由办公厅(室)报请行领导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文催办
  送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办公厅(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向公文承办单位制发“文件督办单”,公文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厅(室)反馈承办公文的办理计划或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
  人民银行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都必须统一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
  归档范围内的文件,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立卷的分工
  (一)行发文、办公厅(室)发文,在文件印发后,由办公厅(室)直接立卷;司局发文由主办司局整理立卷;以行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文件,由办公厅(室)立卷;党委(组)文件单独立卷。
  (二)人民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文件,由我行主办的,由办公厅(室)直接立卷;由外单位主办,我行协办的,由我行协办单位负责将正式文本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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